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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规定出台
时间:2009-09-29 08:14:37        发布/来源:医学论坛报


 















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规定出台


    




    本报讯 9月16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医师多点执业及其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提出:“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通知》将医师多点执业分为三类:一是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二是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三是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

    《通知》要求,第一类多点执业者,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第二类多点执业医师,服务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第三类多点执业者,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因第三类多点执业情形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通知》要求应先行试点。试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