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以及ICH GCP,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的目的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建由所在机构/部门负责。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部门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行政和财政支持。伦理委员会应该设立有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如电脑、网络、电话、传真、文件柜等,并确保与申请人的沟通及相关文件的保密性,明确其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秘书的程序。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合理数量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提议的试验的科学, 医学方面及伦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伦理委员会应该由多学科和多部门人员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科学技术专长,至少1名成员的主要兴趣领域为非科学领域,至少1名成员应独立于研究/试验所在地之外。只有那些与申请试验项目研究者和申办者无关的伦理委员会成员才能表决/提供对试验相关的事务的意见。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募、推荐等方式,从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其他单位的人员中产生。伦理委员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组建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明确规定会议审查和批准一项研究所需的法定人数:
(一)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少到会成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
(二)法定人数中专业资格分布包括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并有不同性别的人员。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或委任常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伦理委员会的邀请就研究方案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独立顾问不具有伦理审查表决权。独立顾问可以是伦理或法律方面的、特定疾病或方法学的专家,或者是社区、病人或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表。
第九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质量,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培训机制,对新委员进行GCP等相关法律法规、伦理指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技术以及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并为委员提供定期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服务。委员的任命条件应对此加以规定。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建文件应注明伦理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资格的要求、任期、任职条件、办公室、秘书与工作人员等, 保留伦理委员会成员及其资格名单。
第十一条 为保障伦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与一致性,伦理委员会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如:
(一)标准操作规程与指南的制定: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制定临床试验主要伦理问题审查的技术指南;
(二)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召开伦理审查会,伦理审查的保密原则,利益冲突的管理,委员与工作人员的培训,独立顾问的选聘;
(三)伦理审查的方式:预审/主审,会议审查与加急会议审查,加快审查;
(四)伦理审查的流程:伦理审查的申请,伦理审查的受理与处理,初始伦理审查,跟踪审查;
(五)会议议程与会议记录;
(六)办公室管理:处理受试者投诉,沟通与交流,接受视察的准备;
(七)文件与档案。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构所承担实施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在与其他机构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也可对其提交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
(一)批准/不批准一项药物临床试验;
(二)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
(三)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公开审查收费标准。
第四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体系
第十五条 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以审查的一致性和及时性为基本原则。各中心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例如,多中心临床研究开始前可以由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各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备案的方式,在接受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前提下,负责审查该项研究在本机构的可行性,包括机构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机构的设备与条件等。一般情况下,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不再对方案设计(如药物剂量、纳入和排除标准等)提出修改意见,但是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不批准在其机构进行的研究。
第十六条 多中心临床研究开展过程中,所在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对本机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例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所在机构伦理委员会应负责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报其他中心伦理委员会。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认为必须做出的修改方案的建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并通报给负责整个研究项目的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供其考虑和采取相应的行动,以确保各中心的研究都遵循同一方案。基于对受试者的安全考虑,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中止在其机构进行的研究。
第五章 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就伦理审查申请的相关事宜做出规定和要求,明确受理审查申请的办公室地址、受理人(秘书/委员)姓名、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审查费用等;明确提交初始伦理审查必须的文件和提交文件份数;明确提交跟踪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等。伦理委员会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格、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文件的模板。
所有以前如有意书(应注明日期,须使用受试者能懂的文字须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条 主要研究者负责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提交文件应满足对临床研究进行全面、完整审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内容: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临床研究方案(注明版本号和日期),包括临床研究方案摘要,申请人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循伦理原则的声明,对研究中涉及的伦理问题的说明;
(三)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四)招募受试者的材料;
(五)病例报告表;
(六)研究者手册;
(七)主要研究者履历;
(八)所有其他伦理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对申请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包括否定结论或修改方案)的说明。应提供以前否定结论的理由。
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秘书/委员在收到申请后,应核对送审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召开伦理审查会议的预定时间以及审查决定的规定传达时间。对于提交的审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伦理审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文件/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 伦理审查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应按事先规定的日期定期举行会议或根据伦理审查申请的数量及时安排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向每个参会委员送交审查所需文件,以保证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审查研究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伦理审查质量,伦理委员会可以建立“主审制”:根据专业相关以及伦理问题相关的原则为每个项目指定1~2名委员,对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进行主要审查,在审查会议上提出意见供其他委员参考与讨论。伦理委员会可以制定审查工作表格,以便委员对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进行系统、全面地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或授权者)主持伦理委员会会议。伦理委员会会议应按既定程序进行(包括核对法定人数,无利益冲突声明等),会议应对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保证每位委员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独立顾问。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可以应邀参会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伦理委员会秘书或指定委员应做好会议笔记,会后整理会议记录,有条理地归纳记录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决定的内容。应有批准会议记录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可制定对研究方案实施加快审查的程序,并明确适用加快审查的项目类别和审查程序。加快审查不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初始审查,可适用于:
1. 对研究的风险受益比没有影响的修正方案的审查;
2. 不再对受试者产生风险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例如研究已经完成受试者纳入,所有受试者已经完成全部试验相关的干预,并且研究没有结题只是因为受试者的长期随访;
3. 不产生附加风险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如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且不良事件的类型、程度与发生率均在预期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加快审查由医药专业背景与非医药专业背景的两名委员负责,加快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如果不能肯定研究项目是否适用加快审查,或加快审查的意见为“不同意”,或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应进入会议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研究过程中出现涉及安全性/危及生命等重大问题时(如发生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在对研究方案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及建议。伦理审查应考虑以下主要问题:
(一)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
1. 研究是否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并基于对科学文献和相关资料及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如有必要);
2. 与研究目的有关的研究设计的合理性、统计方法(包括样本量计算)和用最少的受试者人数获得可靠结论的可能性;
3. 对照组设置的理由;
4. 受试者提前退出研究的标准,暂停或终止整个研究的标准;
5. 对研究实施过程的监测和审查的规定,包括必要时成立独立的数据与安全监察委员会;
6. 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7. 报告和出版研究结果的方式。
(二)风险与受益的评估
1. 风险的鉴别,风险的种类、概率与等级的评估;
2. 风险是否已经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
3. 预期受益的评估;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4. 试验风险受益比是否合理的评估:对受试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风险受益比与常规医疗可得到的替代方法相比至少是同样有利的,试验风险相对于受试者预期的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风险相对于社会预期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三)受试者的招募
1. 受试者的人群特征(包括性别、年龄、种族等),研究的受益和风险是否在目标疾病人群中公平分配;
2. 初次接触和招募受试者准备采取的方式;
3. 把所有信息传达给潜在受试者或其代表的方式;
4. 受试者的纳入标准;
5. 受试者的排除标准。
(四)知情同意的过程
1. 知情同意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
2. 告知信息充分,应包含受试者决定参加研究需要知道的信息;参见第二十六条(五);
3. 告知信息的语言和表述是否适合受试者群体(考虑受试者阅读和理解水平、复杂句型和技术术语的使用,以及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需要);
4. 获得并证明知情同意过程的详细描述,包括确认获取知情同意的责任人;
5. 试图将不能表达知情同意者纳入研究的充分理由,以及获取该类人群参加研究的同意或授权的详细说明;
6. 在研究过程中听取并答复受试者或其代表的疑问和意见的规定。
(五)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1. 试验的研究性质;
2. 研究目的;
3. 研究治疗以及随机分配至每一治疗组的可能性;
4. 应遵守的研究步骤,包括所有侵入性操作;
5. 受试者的义务;
6. 研究具有探索性质;
7. 对受试者的预期风险或不便(必要时,包括对胚胎、胎儿或哺乳婴儿);
8. 预期的受益。如果对受试者没有预期受益,应加以告知;
9. 供受试者选择的其它方法或治疗,其重要的潜在益处和风险;
10. 一旦发生与研究有关的伤害事件,受试者可能获得的补偿和/或治疗;
11. 如果存在,预计按比例支付给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费用;
12. 如果存在,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预期花费;
13. 受试者参加研究应属自愿,受试者可以拒绝参加或在任何时候退出研究而不会因此受到处罚或其应得利益不会遭受损失;
14. 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所准许的范围内,在不侵犯受试者的隐私的情况下,直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疗记录以便核查临床研究的程序和/或数据。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时即授权这种查阅;
15. 在现行法律和法规准许的范围内,有关识别受试者的记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