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院药讯
ZHEJIANGSHENG
ZHONGYIYUAN
YAOXUN
(季刊)
2010年第1期(总77期)
出版:医院药事委员会
编辑部门:临床药学室
责任编辑:谢升阳
电话:0571-87072980、
目 录
·药事信息·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答问 ……………(1)
·药学进展·
心血管疾病抗凝溶栓治疗的新理念 …………………………(4)
药物洗脱支架时代的抗血小板治疗 …………………………(8)
质子泵抑制剂的研究进展 ………………………………… (10)
·药物警戒·
警告氯吡格雷与奥美拉唑的相互作用 ………………………(15)
警告静脉注射异丙嗪可致严重组织损伤 ……………………(16)
美国FDA更新肉毒毒素的安全警告 … ……………………(17)
警告与TNF抑制剂相关的恶性肿瘤风险 ………… …………(18)
美国通报利妥昔单抗致PML的新病例 ………………………(20)
诺华公司修订麦考酚酸说明书警示贫血风险 ………………(21)
双氯芬酸产品标签更新,警示该品可导致肝脏酶升高 …………(21)
·不良反应监测·
2009年浙江省中医院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报告 ………………(22)
·合理用药·
国际合理用药(Rational drag use)的几个基本概念 ……(26)
临床抗生素应用的基本思路 ……………………………………(26)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27)
头孢曲松钠七种不合理用药情况危及患者……………………… (34)
药事信息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答问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之际,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答:“基本药物”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概念,是最重要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所必需的药品。目前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基本药物目录》,其中105个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政策。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要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并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2.问: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原则、目标和重要意义?
答: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应遵循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突出改革重点,积极稳妥实施;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满足公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总体目标。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需要对涉及基本药物多个环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提高群众基本药物可及性,促进合理用药。目前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报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等方面内容。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是医药卫生领域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
3.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今年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今年工作任务是,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价格;不迟于今年12月,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4.问:哪些药品品种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药品将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问: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主要措施:一是基本药物由国家按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零售指导价,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际购销价格。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市场供求等因素。从严控制企业经销费用,适当放宽销售利润率。三是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加价率,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组织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只加物流配送费用。四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降低现有的加价率水平。
6.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基本药物价格是否会下降?
答:基本药物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国家对基本药物将统一制订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国家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同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通过这些措施,基本药物价格应得到合理降低,从而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7.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合理设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医生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8.问: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否配备使用目录外的药品?
答:鉴于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存在差异,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这样既使地方根据当地需要和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调整空间,给患者一定的用药选择余地,也保证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形。
9.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如何做好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这就意味着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将分别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以减低群众自付比例。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有关部门将组织按程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将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对外发布。
10.问: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广大群众在哪些方面可以得到实惠?
答: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同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把减低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障人民利益贯穿这一制度建设的每个环节,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具体表现在:国家统一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药品价格较前相比将下降;在招标采购配送环节,各省(区、市)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减少中间环节;在基本药物使用环节,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必将促进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药物,规范用药行为,避免药物滥用,同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减少加成比例,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减低人民群众不必要的用药负担;在支付报销环节,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支付比例;在药品质量环节,国家对辖区内生产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期抽检,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更安全。
最后,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哪一个环节落实不到位、衔接不上都将影响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要充分估计制度实施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 谢升阳 摘自卫生部网站)
药学进展
心血管疾病抗凝溶栓治疗的新理念
抗凝和溶栓是防治心血管疾病的重要措施。抗凝药物不但用于治疗静脉血栓和肺栓塞,还能使许多患者避免动脉血栓栓塞事件;溶栓治疗常用于快速开通血栓性阻塞的动脉血管、特别是导致急性心肌梗死的罪犯冠状动脉。近年来抗凝治疗研究很多,新药不断推出,治疗方案逐步完善。本文介绍国内外最新指南中有关抗凝和溶栓药物的用法及适应证。
1.常用及研究中的抗凝药物
常用及研究中的抗凝药物包括肝素、低分子肝素、华法林、磺达肝癸钠和比伐卢定。华法林是最常用的口服抗凝药物,其疗效明确,缺点为起效较慢、治疗窗口狭窄、代谢过程变异性大和易与多种药物或食物相互作用,因此需要频频监测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调整剂量。肝素也是一种疗效肯定但使用不便的药物,限制因素包括需要静脉给药和实验室监测,还有引起骨质疏松和血小板减少的危险。因此,肝素正在逐渐被低分子肝素所替代,后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等于或优于肝素,且使用相对方便(多采用皮下注射)、不需要实验室监测。
过去10年中,多种新型抗凝药物陆续进入了临床前或临床研究阶段。这些药物选择性地作用于凝血瀑布链上的特定部位,突出的优势是口服给药、采用固定剂量和不需要实验室监测。目前已经完成至少一项Ⅲ期临床试验的新型抗凝药物有直接Xa因子抑制剂利伐沙班(rivaroxaban)和apixaban,直接凝血酶抑制剂达比加群(dabigatran)和希美加群(ximelagatran)。其中利伐沙班在我国已经被批准用于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术后预防静脉血栓形成,而希美加群因为肝毒性问题而退出了全球市场。在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和心房颤动等领域中,这些抗凝新药的Ⅲ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或已取得进展。
2.抗凝药物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应用指征
2.1.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
治疗STEMI的关键是尽早开通罪犯血管、恢复心肌血流灌注。最有效的方法是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急诊冠状动脉搭桥手术(CABG)或溶栓治疗。抗血栓是重要的辅助治疗,STEMI患者不论是否接受再灌注治疗,均应在使用阿司匹林等抗血小板药物的基础上加用抗凝药物。
美国心脏学院(ACC)和美国心脏学会(AHA)2004年版及2007年修订版STEMI指南推荐:①行PCI或CABG的患者应接受肝素治疗(Ⅰ类推荐,C级证据)。②行溶栓治疗的患者应接受抗凝治疗至少48小时(Ⅰ类推荐,C级证据);使用时间长些更好、最多可用8天(Ⅰ类推荐,A级证据)。有效的抗凝方案有3种:⑴肝素方案:先推注60 U/kg(最大剂量4 000 U),随后静脉滴注,从12 U/kg-1/h-1(最大剂量1 000 U)开始,调整滴速至活化部分凝血激酶时间(aPTT)维持在对照值的1.5~2.0倍(Ⅰ类推荐,C级证据)。肝素治疗期间,应每天监测血小板计数(Ⅰ类推荐,C级证据)。肝素使用不宜超过48小时,以减少肝素所致血小板减少症的危险。⑵依诺肝素方案:适用于血清肌酐水平男性<2.5 mg/dL(221 μmol/L)和女性<2.0 mg/dL(177 μmol/L)的患者。如年龄< 75岁,先静脉推注30 mg,15分钟后皮下注射1.0 mg/kg,每12小时一次。年龄≥ 75岁的患者不予静脉推注,皮下注射0.75 mg/kg,每12小时一次。不论年龄大小,如治疗过程中肌酐清除率降至<30 mL/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