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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科学的药物临床试验
时间:2009-10-06 06:44:52        发布/来源:中国处方药


                                                                                         重视科学的药物临床试验 
□许俊才 
         用科学的态度来开发新药,新药临床试验不是走过场。临床试验中发现药物的毒性以及无效与证实药物安全有效同样重要。就保护人民健康而言,前者甚至比后者更有意义。
          中国正日益成为全球临床试验外包服务中心,庞大的病人群体、快速的受试者招募速度、基础设施完备的临床研究机构以及较高素质的研究人员等,都是业内周知的在中国操作临床试验的优势。但是,中国药物临床研究要达到国际水平,尚面临着较多的挑战,如临床试验基地有限,试验中能担当中心实验室的单位极少。要加快提升中国临床研究的国际水平,重视科学的临床研究是关键。 药物开发过程主要包括:新化学实体的发现;临床前实验;Ⅰ到Ⅳ期临床试验。一个药物上市前,通常需要十几年,花费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而其中,临床试验阶段无论在耗费的时间上,还是在花费上,都占去了大头。临床试验必须是基于科学基础上设计的,否则得到的结果毫无意义。临床试验涵盖两个方面:科学性及伦理性,而要保障这两个方面,就必须要认真执行GCP。 
               GCP对于药物临床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人类药物临床试验发展中几个历史性事件。 1946年的纽伦堡审判,将纳粹以科学的名义,使很多人受到痛苦折磨,直至死亡的实验暴露给公众。作为这次审判的结局,1948年颁布了人体研究伦理方面的第一部规章——纽伦堡法典。 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出现以后,人们自认为对药物临床研究已颇能掌控。但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3次科学研究丑闻让我们再次直面药物临床研究规范的不足。1974年,美国国会任命了一个国家委员会,以审核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和伦理问题。 1996年在日本召开的ICH会议制订了一个将美国、欧盟、日本三个地区的法规结合,将北欧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范包含在内的规范——ICH-GCP。ICH-GCP涵盖了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应关注的三个主要问题:保护受试者;试验的科学性;完整真实性。ICH-GCP的形成对规范药物开发,尽可能减少受试人群量,避免重复浪费研究资源,缩短产品注册时间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ICH-GCP的制订使在全球范围内遵守相同规则进行临床药物研究成为可能。 中国药物临床研究的现状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从1992年开始酝酿起草,它综合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ICH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同时为适应中国国情而少量修改,前后经7次修订,于1998年4月由卫生部批准颁布执行。我国现行的GCP于2003年6月4日再修订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虽然我国已经有GCP,但是中国的临床试验质量一直受到国际权威人士的质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外学者对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进行了深入的方法学质量评价,结果发现中国的临床试验除了质量不高以外,还存在论文发表偏倚,发表的临床试验几乎均报告了阳性结果,与西方国家临床医学杂志发表的临床试验形成很大的反差(发达国家临床试验阳性结果的报道率为50%~60%)。 1999年9月,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组织专家组,对某国产新药的Ⅱ期临床研究进行稽查。该临床研究共有5家参试单位,完成病例400例,组长单位是某省级医疗机构。稽查内容:原始病例记录;病例报告表记录;临床研究过程的规范性。发现问题:①组长单位提交的86例CRF中,44例是由另外4家非本临床研究单位提供的且无原始记录;本单位完成的42例中,38例原始记录不完整, 4例无原始记录;仅有的原始记录包括医嘱及化验单均由同一人填写及签名,63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涂改;②临床研究过程中严重偏离研究方案,如合并用药及实验室标准值不一致等;③所有实验室检验数据均无法追溯原始记录;④307例CRF中的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部分数据无出处。这次稽查中暴露的问题也许是个例,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药物临床研究的现状。 对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的建议 中国临床研究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但这并非意味着中国没有能力赶上国际水平,只要按GCP操作,赶上国际水平“只在一夕”。关键问题是许多研究单位把研究当成一个过程。所以要提升中国临床研究的水平,重视科学的药物临床研究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国家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特别是新药分类管理体系,对真正新化学体要严格用科学的评价体系,保证用药安全。而对那些仅仅是改变剂型的所谓新药则尽量按仿制药去管理,突出重点,监管到位。要建立过程中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都有药品监管部门,政府应利用这些网络体系,加大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的监测次数,避免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造假。也可以适当提高新药的申报成本,从而限制一些无效申报。当然,为了鼓励真正的新化学体的新药研发,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化学体新药的支持力度。 其次,对于研发单位及临床研究监查员:用科学的态度来开发新药,新药临床试验不是一个走过场的事情。“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是所有研发人员应有的基本科学素质。临床试验中发现药物的毒性以及无效与证实药物安全有效同样重要。就保护人民健康而言,前者比后者更有意义。然而,在中国,极少有申办者愿意接受前者。临床研究监查员不仅要帮助研究者完成临床研究,更要监督研究者有无按GCP原则进行科学试验。 再次,对于临床试验研究人员:要有科学的态度参加临床试验,规范地给受试者做知情同意,认真负责地为其讲解研究目的、过程、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可能得到的益处。医生应让受试者就知情同意书进行签字并留下联系的方式,当受试者有问题时,能及时联系医生采取处理措施。 新药开发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科学综合能力。对新药研发,我们必须有科学的认识,本着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探索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开发出有价值的新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