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广东省药学会出台的我国第一个《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
首个《共识》
药品未注册用法(unlabeled uses,off-label uses,out-of label usage or outside of labeling,又称“超说明书用药”)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的具体含义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的用法。
以上是广东省药学会在今年3月份印发的《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中,首次对“药品未注册用法”做出的定义。广东省药学会副秘书长、主任药师郑志华告诉记者,该《共识》也是我国第一次由专业学/协会发布的涉及“药品未注册用法”的规范,目的是为临床医生和药师涉及“药品未注册用法”的诊疗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
郑志华指出,将具有循证医学依据的诊疗经验,转变为行业内的经验或专家共识,以便更多患者受益,国外有很多专业协会或学会在这方面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医、药学会也可以通过专业(专家)委员会形成专家共识,转变成医生和药师都遵从的治疗原则。广东省药学会就是在充分认识到专业(专家)委员会对临床药品未注册用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后,汇总了广东省多家医疗机构的药学专家的意见,组织编写了这一《共识》,为临床提供一个合法的、实际的操作方法。
降低医方风险
《共识》的起草专家之一、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主任药师吴晓玲介绍说,在我国,药品说明书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临床用药常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临床医师应按说明书用药,否则将可能被定为违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药品的说明书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如很多需要进行皮试的药品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皮试”的具体方法,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时也没有相关的备案。另外,部分药品的适应证和用法往往滞后于科学知识和文献,或与临床实际应用脱节,这就使得在临床用药中超说明书用法的现象难免出现。
“《共识》的出台就为临床合理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很好的出路。”《共识》的起草专家之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药师唐洪梅说,“首先,该《共识》有助于临床医生和药师正确面对临床及医疗实践中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她指出,超说明书用法在临床比较常见,但说明书是药品使用的法律依据,超说明书用药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这是医师、药师面临的两难情况。既不影响临床用药,促进医药学科发展,又尽可能减少法律风险,这就需要规范药品超说明书用法。这个《共识》就为临床实际操作提供了参考,以最小的法律风险解决了这个问题。
“其次,《共识》贯彻了患者治疗利益最大化原则。”唐洪梅指出,该《共识》在充分尊重患者权益及在患者治疗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经过充分论证、风险评价及必要的患者知情程序,保证了所采取的超说明书用法是维护患者权益的、一种有意义的治疗选择。
“第三,《共识》的实施将为药品监管部门修订说明书提供有价值的临床数据。”唐洪梅说,对于未在药品说明书中载明,但经临床证实有效的治疗途径或用法、用量,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进一步经实验室标准验证,为修订药品说明书提供循证医学证据。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律师也指出,除了药品说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具有法律效力外,被纳入“诊疗规范”的超说明书用药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因此,由专业委员会制订具有权威性的“处方集”或“专家共识”,是保证超说明书用药在医疗机构中既合法存在,同时又兼具合理性与安全性的有效途径。
维护患者利益
《共识》中指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药品说明书用法往往滞后于科学知识和文献,若“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根据合理的科学理论、专家意见或临床对照试验获得的,是为了患者的利益,没有欺骗行为,“药品未注册用法”是合理的。而美国医院药师协会(ASHP)1992年对“药品未注册用法”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医生采取的治疗决定应与患者需要一致”,这是基本原则。
吴晓玲也强调,使用“药品未注册用法”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危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因此,《共识》提出在临床工作中,使用“药品未注册用法”应具备4个条件: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证的研究结果等;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
“在使用药品未注册用法时,还应注意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吴晓玲特别指出,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医生应书面告知患者药品未注册用法的性质和该用法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在患者表示理解后签署《药品未注册用法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
“其实,签署《知情同意书》既是对医务工作者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患者的利益。”吴晓玲如是说。《知情同意书》不仅可以使患者和家属充分了解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还可以使医生和药师在采取药品未注册用法时,保持更加科学、严谨、认真的态度,充分履行治病救人的职责,与此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执业风险。
尚需完善和充实
到目前为止,广东省药学会出台《共识》有3个多月了。“由于该《共识》出来的时间还不长,患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共识》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唐洪梅说,“但是,该《共识》对医生、药师的保护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以往,药师最怕碰到的就是说明书外用法的情况,即便药师可以要求医生在处方上‘双签名’以示负责,但这对医生和药师来说风险仍然很大。”
吴晓玲介绍说:“该《共识》出来后,我们医院的领导非常重视,院办还向全院转发了药学会的文件。”她指出,《共识》对医院实现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例如,以往临床医生对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太接受,觉得比较麻烦。由于此次的《共识》明确规定了在用药危险程度和偏离度大的情况下要由患者签字,这一要求作为专家共识其权威性和说服力增强了,作为全省共同遵循的原则,执行起来可能更易被接受。因此,医院药师对《共识》反响普遍热烈,认为帮助解决了临床工作中的一些困难。
“当然,首次颁布的《共识》也还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些地方还比较笼统,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吴晓玲指出,例如《共识》中《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化,具体针对某个药品未注册用法可能产生的危险或不良反应没有详细交代。临床医生和药师只能凭各自的经验进行补充,缺乏统一的参考,这还需要药学会进一步做更细致的工作。
唐洪梅也认为:“在《共识》的规范使用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例如,制定各类说明书外用法的统一内容和格式,充分体现所涵盖的内容和法律风险,以便让医生、药师共同遵守,患者和家属也有据可查。”
总之,吴晓玲指出,广东省药学会制订《共识》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规范合理用药,促进临床药学的发展,因此通过不断完善和细化,提高《共识》的可操作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