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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0-06-15 16:27:10        发布/来源:省卫生厅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开展肠外营养液输入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日均输入病例总数达到二十例以上的,应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在一年内实现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与供应;开展静脉用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在三年内实现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其他有条件的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应力争在五年内实现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
  二、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操作规程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已设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房屋、设施、布局等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尽快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改建。
  三、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由市、县(市、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通过市卫生局审核、验收、批准(义乌市医疗机构由义乌市卫生局审核、验收、批准);由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卫生厅审核、验收、批准,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四、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规范》,尽早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同时,要积极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申报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进行审核、验收,将批准情况报我厅备案;由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将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对已经设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的审核、验收、批准工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五、各地要对目前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表见附件),调查表请于2010年7月15日前,由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集中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厅(省级医院直接上报)。
  联系人:付铁红    电话:0571-87709041
  传真:0571-87709179    邮箱:50147221@qq.com

附件: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情况调查表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情况调查表





















































































 









医院名称



 



医院级别



 



核定床位数



 



日均门/急诊(人次)



 



日均输液量(袋)



门急诊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建设情况



已有



面积:



筹建中



    拟建面积:



暂无



 



若已开展静脉药物集中调配工作,请填写以下表格内容



静脉药物集中调配基本情况



  员(名)



药师



 



护士



 



工勤人员



 



静脉药物集中调配主管部门



药剂科   护理部  其他(注明哪个部门)



开始建设年月



 



日均配制量(袋)



 



集中调配规模



全部品种  部分品种(含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  肠外营养液  危害药品



住院              门急诊



长期医嘱          临时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