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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6-01 12:46:43        发布/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浙卫发〔2010〕14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评审的文件依据请参阅我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和《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
  二、评审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详见附件1),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其中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四、评审对象每人缴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厅,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五、卫技高级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已升级,申报对象可直接在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六、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材料(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等工作,并于2010年8月10日前上报我厅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七、上报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规定,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0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
  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2.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序号





要求具备


执业资格



 



1



全科医学



临床



 



2



内科学



临床



 



3



心血管内科学



临床



 



4



呼吸内科学



临床



 



5



消化内科学



临床



 



6



肾内科学



临床



 



7



神经内科学



临床



 



8



内分泌学



临床



 



9



血液病学



临床



 



10



传染病学



临床



 



11



急诊医学



临床



 



12



普通外科学



临床



 



13



骨外科学



临床



 



14



胸心外科学



临床



 



15



神经外科学



临床



 



16



泌尿外科学



临床



 



17



小儿外科学



临床



 



18



烧伤外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