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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0-05-06 20:00:44        发布/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确保医疗安全,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坚持中西医并重,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等级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按照全行业管理的要求,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委托行业协(学)会修订标准、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评审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按1:2:3比例原则设置;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按1:3:5比例设置;二级乙等医疗机构暂不按比例设置, 其他医疗机构等级比例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由各评审办公室确定。原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进行评审。民营医院可申报相应等级评审。
  周期评审完成后,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中推荐三家医院作为“三级特等”综合性医院创建单位;在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中推荐一家中医医院作为“三级特等”中医医院创建单位。
  第八条 《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分设一类指标(否决指标)、二类指标(准入指标)和三类指标(评分指标)。各申报医疗机构在一类指标通过的同时,二、三类指标达标率必须在90%以上,方可达到所申请等级医疗机构资格。
  第九条 对具备所申请等级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专家评分值为基础,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综合评议后差额具名投票,按预设名额确认。其余医疗机构按低一等级确认。医疗机构的等级确认超过权限,转相应权限的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 等级评审工作与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抽查结果以20%的比例列入相应评审内容。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医疗机构等级的专门机构,由卫生、财政、物价、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设省、市两级,日常工作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及认定工作,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二级乙等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评审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负责综合性、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二办公室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医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三办公室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报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及一类、二类指标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库,评审时由办公室随机从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检查组,具体负责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组成,聘期为一个评审周期。省、市专家组成员可交叉兼任。
  第四章  程序与结论
  第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周期评审后总结报告、《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自查结果、《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报告》。申报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由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相应办公室审核;申报一级、二级乙等等级的医疗机构,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资源重组后的医疗机构,按各院区或分支机构独立申报。
  第十八条 省、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依次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告知被评审医疗机构的专家评审时间,在计划时间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由相应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论及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结论审核后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下发医疗机构等级名单,同时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统一监制医疗机构等级匾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