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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时间:2010-02-10 08:01:58        发布/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中标结果分为《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两个部分,分别适用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医疗机构和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载明的供货价指与中标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的结算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由浙江省物价局统一公布。


三、《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载明的临时零售价已经浙江省物价局备案并同意,各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此价格进行销售。


四、各市应按《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各医疗机构确定中标药品临床使用目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有关安排,各医疗机构自2010225日起全面实施本次中标结果,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网上采购中标药品。中标药品网上交易功能自201028日起统一开启。


六、考虑到春节长假对医药企业备货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各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原执行的中标结果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实行统一定价的中标产品,自2010315日起一律停止交易。


七、各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落实工作,加强中标药品采购、使用、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时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严格责任追究。


八、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做好中标结果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配送区域中标(入围)配送企业,优先配送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